一、申请离婚冷静期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离婚冷静期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在进行离婚手续时,务必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
2.原本有效的结婚证明;
3.按照规定格式缔结的离婚协议文本;
4.签署协议的两方人身照。对于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离婚的夫妇而言,其首次提出请求并进行注册登记后,将进入为期30日的冷静期。这期间,仍然需妥善保存结婚证书及其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发放两份注册回执单。当冷静期结束后,该夫妻应重新携同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和事先拟好的离婚协议义务文本及注册回执单等,在民政部门指定地点递交请求,以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申请离婚调解期需准备哪些文件?
申请离婚调解期通常需准备以下文件:
1.离婚申请书:明确双方基本信息、离婚意愿等。
2.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3.身份证:双方的身份证明,用于确认当事人身份。
4.子女情况相关材料(如有子女):如子女出生证明、抚养协议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需提供。
5.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的详细信息,便于调解时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6.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出轨证据、家暴证据等,若有相关情况可一并提交。
准备充分的文件有助于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规定有所差异。
三、申请离婚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地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不受理普通离婚诉讼案件。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进一步咨询当地法院。
离婚手续需提交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及照片。协商离婚者,申请后需经30天冷静期,期间保存结婚证及相关材料,发两份回执。冷静期后,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及回执至民政部门递交请求,领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