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女儿可以继承吗
在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能否由女儿继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草地等,家庭里的成员(包含女儿)都拥有承包经营权。
当家庭中某一成员离世,只要家庭户依然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进行承包经营,这并非继承意义上的权利转移。
倘若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女儿作为继承人能够依法予以继承;在承包期内,女儿也可以继续承包。
故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在不同情形下,女儿有可能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问题 乡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处理采用专属司法管辖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专有概念,其涵盖了因不动产所有权的确立、分割、毗邻关系等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物权纠纷案件。
针对乡村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扶持性质的房屋购买协议纠纷,我们将根据上述“不动产纠纷”的定义来确立相应的司法辖区。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涉及乡村用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的案件,应由该不动产所辖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30年了吗
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获延长三十年的政策支持吗? 关于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到期之后是否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延续,以及可延伸的最长时限为多长等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
举个例子来说明,若涉及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情况,那么便有资格申请将其有效期再续延三十年;再换句话说,如果探讨的是草场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即将临近期满,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这类情形下有权请求将经营权的有效期详细延长三十至五十年;再者,当涉及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时,根据立法的最新精神,此类情况下有权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将其经营权期限续延三十至七十年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在探讨农村土地承包权女儿是否可以继承时,我们要明确很多相关的情况。一方面,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但如果女儿在承包期内,与原承包人在同一户下,并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承包人死亡后,是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土地的。另一方面,要是女儿已外嫁且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那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而且,如果涉及到土地上的附着物等财产权益,又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如果您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方面的情况,如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分配、特殊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处理等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