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指什么
夫妻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共有财产,通常覆盖面广泛,包括诸如下述几种情况: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其次是通过生产、经营乃至投资所得的利润,亦被视为财产范围之一;再者,知识产权以及其所带来的收益也属于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范畴;而继承或者接受的赠与(但如遗嘱或赠与合约已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则不在此列)同样分属于这一类别;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应予以共同拥有的财产类型,诸如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地产、汽车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在对于共同财产的判定上,我们需要全面考量这些财产的来源途径,其具体取得的时间,以及它们如何与夫妻双方各自的贡献相匹配等多方面因素。
二、离婚夫妻的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指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必要支出。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认定共同债务需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依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此债务即为共同债务;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刷卡消费用于家庭日常买菜、水电费等开支,也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离婚时,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协商分担。
在探讨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指什么时,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多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对于那些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但产权复杂的企业资产,该如何认定和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又比如,一些看似个人名义持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实际与婚姻关系有千丝万缕联系,在离婚时怎样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您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复杂财产分割等问题还有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